天津居住区起名新规 “别墅、家园”不许乱用
2012年06月07日
很多地产商出于营销原因,把地产项目冠以“某某山庄”“某某别墅”“某某宫”等名称。在天津,随着《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7月1日实施,这些名称将不得随便使用,只有在建筑物高度、绿地等条件符合一定标准,才能使用相应的名称。
按照天津的规定,常见地名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为:“大厦”适用于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用于居住用途时层数应在10层以上(含10层),用于综合性建筑物时高度应在24米以上(含24米)。“城”适用于大规模居住区或大规模商业型建筑物,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广场”适用于较大型商业、娱乐及综合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均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集中公共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在商业地产项目中应用较多的苑、山庄、宫等也有相应规定。如“苑”适用于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家园、庭苑”适用于绿地率在35%以上(含35%)的独立居住区;“别墅、庄园”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含45%),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公寓”适用于公共设施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的建筑物;“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含45%),依山而建的居住区;“馆、宫”则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