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道法自然”伦理观
2011年12月05日
老子的伦理总体原则是“法自然”,即顺应自然而行。在老庄看来,“天道”有一个根本特性,就是所谓“道法自然”(《老子》25章),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章)特别是,从天道的自然无为出发,老庄希望人们在各个方面尽可能做到自然无为,返朴归真。老子的主张一是“无为而治”,二是公平,三是简政,四是反战。老子的社会理想是“小国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至治之极,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80章》)
通观《老子》,曾有五处明确言及“自然”,它们是: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17章)
希言自然。(《老子》23章)
道法自然。(《老子》25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51章)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64章)
老子把“自然”视为道的最高原则。他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老子》51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章)这就是说,“道”之所以被尊崇,“德”之所以被重视。并没有来命令,它从来就是这样的。而人以地为法则,地以天为法则,天以道为法则,道以它自己的样子为法则。这里要说明的是,道常自然,道法自然。是说道效法的只是自己的自然而然。正如河上公注所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因此,如果我们把此处的“自然”的涵义再加以抽象的话,那么,老子所谓“自然”,就是指的“一切存在的本然状态”。老子又把此叫做或比喻为“素”、“朴”、“无极”、“婴儿之术孩”、“赤子”。[5]因此,以自然为性的道,在其实施创生和成就天地万物的过程中,完全是无意识无目的的自然运作。这种思想被老子精辟地概括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37章)。[6]
而现代生态伦理学认为,人与自然物都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并不比其他万物具有更高、更优胜的地位。这种整体思维方式和整体观在道家、道教典籍中是被反复强调的。《老子》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25章)这就清楚地说明人和万物是平等的、人并不比其他万物具有更高、更优胜的地位。“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以及生生不息的流行规律。“道”又通过“德”的外化作用,把天地间这些包罗万象的事物的属性完整地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即“法自然”。在道家看来,人和万物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界有其自身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人作为大自然的一部分和“道”的化生物,理应效法自然,遵循自然的规律和法则。“自然”是依事物的本性自由伸展的状态;“无为”意味着非逼迫的,自发、自然、自由地行动和发展而不妄加干涉。老庄坚持人类与自然、宇宙整体的统一,把个人作为自然有机体的一部分,把个人置于与他物平等相处的地位的前提下来确认自我、规范自我,达到万物得一而生的境界。
道教把老子尊崇为道主。道教继承了道家道生万物、天人同源的思维方式和基本特征,在伦理上也强调要“道法自然”。“道法自然”、“自然之道不可违”,是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的核心。道家道教一方面主张万物自道生,另一方面又主张万物生而有道。因此道家道教便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生灵都有其平等的生存权利和合理的存在地位。所以,道家道教的这种生态伦理观,可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一种超越。(来源:国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