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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1年11月23日

    11月22日,广西交警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经自治区财政厅、保监局、公安厅、卫生厅、农机局五部门共同协商决定:自2011年11月22日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广西正式启动,及时为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开展救助工作。

(资料图片)

  今年广西预计提取4000万元用于救助

  据了解,广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是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2010年,广西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到3800万元已转到自治区财政厅账户。今年预计可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到4000万元救助基金,基本可以满足全区救助基金的使用。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需按规定进行

  按照广西自治区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方、医疗机构等申请事故救助基金,应向事故发生的所在地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目前,各地尚未成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暂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使同级救助基金管理职能。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大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如果是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以及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救助基金启用后,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材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地市一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卫生主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进行审核。

  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72小时之内抢救费用

  据了解,救助基金垫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不能现金交付。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从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转账到抢救伤员的医疗机构账户,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转账至丧葬费申请人账户,包括丧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申请人账户。同时,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到账后,相关医疗机构、丧葬费申请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记者还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附:申请及办理救助基金的方法和程序

  (一)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二)救助基金申请人

  救助基金申请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承办交警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三)申请及垫付救助基金的程序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在接到办案交警部门通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通知书后,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表,同时附带受害人身份证明,抢救费用证明或受害者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目前暂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使职能。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送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医疗抢救费用后,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垫付通知书》,将相关费用从救助基金账户转账到医疗机构账户,同时书面告知事故处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事故处理部门和垫付申请人。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制作《垫付通知书》,将相关费用从救助基金账户转账到丧葬费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