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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俩之材”足以理烦纠邪

2011年05月19日

       原文:伎俩之业,本于事能,其道辨而且速。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异;巳达也,为官司之所任。其功,足以理烦纠邪;其弊,民劳而下困。其为业也,细而不泰,故为治之末也。

  刘邵《人物志·第六章·第六节》

  译文:“伎俩之材”善于处理繁杂事务,办事迅速效率很高。这种人在没有得志之前,就表现出与众不同的技能;等到得志之后,会受到政府的重用。其优点是能够解决难题,纠正邪恶现象;其缺点是措施繁琐,导致劳民伤财。这种人为官从政只重视细枝末节,小事精明,大事糊涂,因此只能处理小事情,难以担当重任。

  解释:这一段说明“伎俩之材”为官从政的利弊得失。刘邵认为,“伎俩之材”与法家同流,由法家演变而来。法家能够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伎俩之材”虽没有法家那种“创思远图”的能力,但精通各种典章制度,思维巧妙,擅长处理复杂事务。其缺点是目光短浅,没有长远规划,这种人可为地方官,不能成为国家栋梁。(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