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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改革发展

2014年08月11日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当时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

  春秋战国时期

  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

  秦朝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

  汉代

  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至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

  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隋唐时期

  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正式造籍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明朝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年)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

  清朝

  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