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的和谐观
2011年05月20日
和谐,是道教追求的理想境界,从先秦开始,道家即对这一理念展开了阐述。尤其是在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和谐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表现。这里,就老子的和谐观及其普世价值而论,以求证于学界。
在《道德经》一书中,“和”字共见八处,“合”字亦有三处,如曰:“音声相和”、“和其光”、“知和曰常”、“和大怨”、“冲气以为和”、“天地相合”。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之所以能化生万物,是因为道蕴涵着阴阳两个相反方面,宇宙万物都包含着阴阳正负两个方面,阴阳的互相摇荡、互相作用,而形成和。和是宇宙万物的本质以及天地万物生存的基础。
和,作为阴阳本体之道,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常态。老子说:“含德之厚,比于赤字……终日号而不嗄,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在这里,老子通过对婴儿(赤字)的赞美,形象地表达了他所追求的理想。在他看来,婴儿能静、和、柔,而不离开自己的自然无为的本性。这种本性就是厚德,就是大道的体现。婴儿天真无瑕,无所用心。智能未开,也没有奸巧诈为,纯任自然生长。他与世无争,与人无恶,故百虫众人均不伤害于他。他对外无所怒,无所求,是弱与强、内与外、刚与柔、道与德的最自然的和合统一。在这种和谐统一中,已含有对立的萌芽。婴儿混沌无知,与天地和合为一。他专自然之气,以达到柔和大同的境地,故老子曰:“专气致柔,能婴儿乎!”婴儿之所以辟诸害而自生自长,关键在于他“无心害物,物亦无心害之。”其德性至厚,“充纯气之守,通乎物之所造,而其和大同于物者,夫孰能害之。”当然,在老子看来,婴儿之所以能够如此完美,是因为他保持了“和谐”的最高境界。而这种至善尽美的和,正是大道的常态、永恒不变的本体。
在人事关系方面,和谐亦是处理各种矛盾的基本原则。老子说:“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所谓“锐”,即锐利、锋利,如尖刀利矛,伤人而无不快。所谓“纷”,本指丝带。因其丝多杂乱,引申为纠纷、争执。人间事物始终处于争执、纠纷之中,或利或害,为人际问题中的关键。老子希望以和为贵,故曰挫锐解纷。
在治理国家方面,和谐也可发挥巨大的作用。正如杜光庭所说:“理国用冲和之道,则无争锐之情,以伤于物;无劳扰之事,以伤于人。不伤于物,则万国来庭,四夷响化,兵革不起,怨争不兴,不尚于拓土开疆,凌弱暴寡。不伤于人,则使之以时,赋役轻省,家给人足矣。理身者解纷挫锐,外无侵竞,内抱清虚,神泰身安,恬然自适矣。约人以明道者,明人必姿于道也。”(见刘惟永《道德真经集义》卷九引)即是主张以和平方式,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在处理战争与和平两者的关系方面,维护和平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难以实现。同时,各国的发展和繁荣又是世界和平的有力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和平之所以能够维持,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的趋势。显然,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新千年中,和平仍然是全人类最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是人类社会与文明得以延续与发展的基础。换而言之,和平是前提,发展是核心,促进全世界共同发展,是当代社会面临的历史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