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韩非的"任法不任贤"、"重刑"、"寡恩"的法治主张和汉代的"王霸道杂之"策略
法家的出现是在周厉王、周幽王违背"敬德保民",推行暴政导致西周灭亡之后。东周时,中央政权失去统治力量,诸侯互相兼并,大夫专权,战乱不休。社会的发展需要一种结束这种混乱局面的力量和舆论。法家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在商鞅、吴起、慎到、申不害等人思想的基础上,韩非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主张"任法不任贤"、"重刑少赏",君主集中大权,反对"仁慈"、"亲亲"的分封政策。他说:"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郡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史记·孔子世家》。他反对周公、孔子提出的"德治",只主张用严刑峻法统治人民。他还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五蠹》。认为一国之君只要能集中掌握全国的大权,按照所制定的严刑峻法办事,便能治理好国家,否则便会出现大乱。
秦始皇看了韩非所写的书,对其思想非常赞赏,便派兵攻打韩国,迫使韩国将韩非送入秦国。韩非的同学李斯怕秦始皇重用韩非,使自己失势,便陷害韩非是韩国派到秦国的说客,将对秦国不利。秦始皇遂将韩非关入牢中,李斯趁机下药,将韩非毒死。秦始皇虽然杀了韩非,但仍用韩非的"法、术、势"集中于君主一身的思想和政策,以加强对官吏、军队和人民的统治,并运用从秦孝公起,秦国六代君主积蓄下来的力量,统一了当时的中国,结束了割据的局面,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和人民的要求,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应当说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但由于秦始皇只看到统一的中央政权和严刑峻法的作用,无限度地加强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强征暴夺,大修宫殿和陵墓,强迫人民服各种劳役,甚至采取了"焚书坑儒"等灭绝文化、禁锢思想、与人民为敌的政策,取消了"德治"、"礼治"的教育,造成"赭衣满道,民怨沸腾"、"哀鸿遍野,四处逃亡",人民被迫"揭竿而起"的局面。到秦二世时,秦王朝便被人民起义推翻了,仅仅维持了十五年的统治。西汉的思想家贾谊在写《过秦论》时指出,秦国之所以很快灭亡,是由于"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矣",是非常恰当的。
秦灭汉兴之后,西汉初期采用的是废除严刑峻法,以黄老"无为而治"思想作指导的政策,以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生产。到汉文帝时,便整理和发掘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后留下来的儒家书籍,启用有知识、才能的儒生,如贾谊、陆贾等人。到汉武帝时,虽然采纳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但汉武帝所提倡的"儒术"实际上是"尊王攘夷",主张中央集权、中国大一统,仁政与刑法并存,将儒学与法家思想相结合的董仲舒思想。到汉宣帝时,便明确地说:"汉家自有法度,本霸、王道杂之。"《韩非子·难势》。将法家推行"法治"、采用严刑峻法的政策与儒家主张的仁爱王道政治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从汉代起,单纯用儒家或法家思想作指导思想的朝代是没有的。在不少朝代,虽然儒家往往被视为正宗,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对治理社会、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思想,往往就会被兼容并收。不仅对中国土生土长的道家、法家、兵家、五行家、农家等思想是这样,甚至外来的佛教、基督教等也被采纳。在流传中,淘汰它们不利于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面,保存它们有利于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面。应当说自汉代起,各个朝代所实行的是一种海纳百川、兼容并包的政策,这当然也反映了中国文化"自强不息"、变化"日新"的精神与"厚德载物"、宽容广博的胸怀。
四、德治、法治的相互依存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商、周、秦、汉政治思想变化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条思维发展线索,就是商用"天降玄鸟生商"的君权神授的方式和"赫赫上帝"的权威来说明他们采用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的合理性,主要以刑法治国。周王朝总结了商因奴隶逃亡、倒戈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作为代表上天来统治人间的国君应具备"以德配天"的品德和"敬德保民"的才能,正式提出了"德治",随后进一步提出了"礼治",完善了国家各种机构职能分工和官吏任免的规定,实行的是一种"推恩"分封,强调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到春秋战国时期,这种"推恩"分封政策失去约束力,导致"王纲不振",各国相争,战乱不息,于是法家提出废除"推恩"分封的德治,采用重法重刑的法治,集法、术、势于国君一身,用严刑峻法和战争争夺天下。秦始皇采用这种办法,利用秦国六代君主积累下来的人力、物力,统一了当时的中国,应当说他所用的指导思想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秦王朝仅仅统治了十五年,便被人民起义推翻了,暴露出了法家这种策略的失误和不得人心。汉王朝取代秦王朝后,总结秦只重法而不用德的失误,刘邦认识到他的天下虽是"马上"取得,却不能用骑马打仗的方法去治天下,他招纳了一些儒生中的有识之士,采纳了他们提出的宽松的治国安邦的方法。以后从文帝、景帝到武帝,虽然尊重儒生,甚至"独尊儒术",其实实行的是一种"王霸道杂之"、德治和法治同时并用的策略。《汉书·元帝纪》中记述了元帝做太子时,见宣帝杀戮了几个犯法的大臣,便向宣帝建议:"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法度,本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这个故事中的宣帝是武帝的孙子,他所说的"汉家"当然不是他一人,而是包括了主张"独尊儒术"的汉武帝。从以上历史事实来看,德治与法治并不是不能同时运用的。德治和法治不是一种政治制度或政体,而是某一政治制度或政体中的执政人在施政时所采用的一种治国思想和策略。这些思想、策略服务于它们所属的政治制度和政体。如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它们是为封建君主统治服务的;在目前西方不同的国家中,它们是为君主立宪、民主共和或君主专制等不同制度和政体服务的。我们目前所提出的"以德治国"、"以法治国"是为我们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服务的。它们不是一种超时空和地域的概念,它们只能在古今中西之中,去劣存优,舍短取长,交流互补,融合创新,而不能一成不变地加以运用。
德治和法治的功能虽各有区别,但它们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德治防患于未然之前,法治施于已然之后"。就是说,道德的教育、启发、示范、警示等作用,可以提高一个人识别善恶、好坏的能力,增长自我约束的力量,自觉地不做坏事,将想做坏事、恶事的思想在产生之时便加以克服,而不使之见于行动。法治是在一个人做了坏事、恶事之后,执法人员依其犯法行为的轻重,对其进行人身制裁,因此它是一种强制的威慑行动。所以说,德治是治人心,使其不犯法;法治是治人身,是对犯法之人的人身用关押、管教、杀戮手段等进行强制性的惩罚。二者在功能和方法上都有一定区别。
"德治防患于未然",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可以起到作用的,但对于一些被金钱、美色、权力迷心的人,不用法治刑罚的关、管、杀戮,就不能有效地制止,而且不能平民愤,所以说德治教育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在历史上,周公提倡德治、礼治,但他不能不用军队杀掉反叛、威胁新成立的周王朝的武庚、管叔等人。在现实社会中,对一些破坏社会安宁、为非作歹的犯罪分子,不动用法律的力量将他们捉拿归案,社会便不得安宁,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便得不到保障。所以说,法治的强制威慑作用,是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缺少的,没有它的保证,社会便无法安宁。
但法治的强制威慑作用与德治的教育感化作用一样,也不是万能的。德治与法治,都必须靠人去实施。人的素质的提高,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不能靠强制威慑,而必须依赖教育。只有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制定法律的和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正确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才能使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而且对一些对法律不理解或理解不深的人民群众,更不能采用威慑的手段,而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法律条令是人制定的,制定法律条令的人,政治理论、认识水平、道德品质的高低与所制定的法律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关系很大。所以我们认为,德治与法治又是相互依存和辩证统一的。古代历史发展的事实和今天社会的实际情况都表明,要治理好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将德治与法治绝对地分割,更不应该只取彼而舍此,二者兼用,审势而施,可能为最佳方法。
有人说:"德治就是一种人治。"这里所说的"人治"是否指德治就是由历史上的"圣君"、"贤相"、"贤人"、"君子"等所推行的一种好人存在便实行、好人去世便停止的政治?我们认为:一种社会思潮和道德伦理原则的产生,是伴随着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这些"圣君"、"贤相"、"圣人"、"君子"只是将当时社会中已出现的思想、道德、伦理等事例概括总结出来,再推行于当时社会,而不是这些"圣君"、"贤相"、"圣人"、"君子"凭自己的才能偶然得出和推行的。周公、孔子提倡德治、礼治,商鞅、韩非重法不重德,并不是他们个人的爱好,而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所以,周公、孔子去世之后,他们所提倡的道德伦理原则仍然流行后世。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汉书·元帝纪》。,这些道德伦理原则至今犹有合理、符合科学之处,应得到世界人民的尊重。虽然我们所实行的法与法家的法有本质的不同,但继承过去法律中的合理内容和形式来为今天的社会安宁稳定服务,也是我们现在对历史文化遗产批判继承的一个原则。将一种思潮、体系、道德伦理原则的流传与否与兴废,看作是由个人生死来决定的,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任何一种思想体系与道德原则,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根据历史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要求而产生的。它具有符合人类认识科学发展的内容,因而具有延续性和能被后代人继承的特点。古代人提出的一些道德原则和法律概念,我们现在仍可以借鉴和遵守。但这些内容有其历史局限性,因此我们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其形式和内容,不然便会被时代抛弃。"德治"和"法治"也是这样。(节选自《儒学与世界》 作者:贾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