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通知

2012年03月17日

(桂政办发〔2001〕6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1年3月24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促进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区的殡葬事业加快了改革进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日益深化,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逐步成为社会新风尚,殡葬改革在移风易俗,保护土地资源和生存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当前全区火化率仅达15%,是全国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在农村,土葬改革尚未普遍开展,一些地方丧事的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乱埋乱葬,修坟建墓挤占耕地、林地,丧事大操大办等现象比较严重。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移风易俗,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条例》,强化殡葬管理,规范人们的殡葬行为,加大殡葬设施建设的力度,增加殡葬服务网点,确保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

  二、大力宣传《条例》,增强公民殡葬改革意识
  各地要结合科普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人们宣传无神论思想,批判丧葬中的唯心论,批判重殓、厚葬的封建伦理思想,要针对殡葬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

   1  2